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规定,股票期权具体征税办法如下: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对于股票期权行权资格不可转让的,在授权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票期权行权资格可以转让的,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时长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对于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并在授权环节已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在其行权环节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下列公司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合计数÷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已缴纳税额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