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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原《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可否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布时间:201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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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符合原目录规定的企业,可否申请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
答:在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原目录规定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但在汇算清缴时,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25%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符合目录范围且已按税法规定25%的税率汇算清缴了的企业,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15%的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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