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为非金融企业,该公司利用闲置资金买卖基金、股票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现行政策中,他们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中已经明确将“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予以废止。据此,该公司买卖基金、股票等有价证券而取得的收益应当缴纳营业税。
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来源: 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