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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企业重组涉税分析
发布时间:201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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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壳上市是当前中国股市最重要也是最普遍的一种资产重组模式。在寻壳、清壳、入壳的过程中,企业多从战略、融资、经营等角度去做利益考量和谈判博弈,而很少考虑税收问题。事实上,税收虽非企业上市决策的关键,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元素。考虑税收不仅是重组收益准确衡量的前提,也是防范重组后税收风险的关键。本文以国海证券借壳ST集琦这个比较有代表性的重组作为实例,对其涉税环节进行分析和提示,以期对广大拟借壳上市企业有所裨益。

    重组背景简介

    ST集琦(000750)全称为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不佳,连续亏损,自2006年被证监会冠以ST帽子。ST集琦的控股股东为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琦集团)。国海证券全称为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控股股东为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集团),广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美公司)持有国海证券股份为9.12%,广西索芙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科公司)持有国海证券股份为0.67%。索科公司为索美公司的控股股东。

    重组步骤

    国海证券借壳ST集琦上市,采取控股—净壳—装壳的系列重组组合拳,步骤为:

    1.控股

    集琦集团将其所持ST集琦41.34%的股权计8889.7988万股作价1.8亿元全部转让给索美公司。索美公司通过该交易步骤获得了ST集琦的控股权。

    2.净壳

    ST集琦以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评估值330934179.99元)与索美公司及索科公司所持国海证券9.79%的股权(评估值202589585.06元)置换,差额128344594.93元由索美公司以现金补足。通过该交易步骤,ST集琦实现了净壳。

    3.入壳

    ST集琦以资产置换索美公司及索科公司所持国海证券股权的同时,以新增股份方式吸收合并国海证券,新增股份501723229股,价格确定为3.72元/股,国海证券全部股权的评估价格为20.69亿元,此次吸收合并股权评估价格约为18.66亿元。该交易步骤完成后,国海证券注销,其成功被注入ST集琦,实现借壳上市。

    涉税分析

    (一)步骤1的涉税分析

    1.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特殊性税务处理为重组的税收优惠。对于股权收购,满足特殊重组最主要的两个条件为收购股权支付对价中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85%和购买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由于索美公司支付对价为现金,未涉及股权支付,且其收购股权比例仅为41.34%,因此其取得ST集琦控股权的交易不符合特殊重组,无法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收优惠。集琦集团需对全部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收入1.8亿元扣除其投资成本,其中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不得从转让收入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集琦集团的股权转让收入应于ST集琦办理完毕股权变更手续时即 2011年7月1日确认。

    2.印花税

    索美公司与集琦集团的股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数据,以合同金额的0.5‰缴纳印花税。

    (二)步骤2的涉税分析

    1.企业所得税

    如果将步骤2单独进行涉税分析,在该交易中,由于索美公司和索科公司支付对价中的股权比例仅为61.2%(202589585.06元/330934179.99元),未达到财税〔2009〕59号文件所规定的85%的比例,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无法享受特殊重组待遇,ST集琦需对置换出去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做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索美公司和索科公司需要对转让国海证券9.79%的股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以下简称“13号公告”)的规定,在重组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等有关规定,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也不征营业税。

    因此,ST集琦此次清壳交易,转让全部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无需缴纳流转税。

    3.土地增值税

    根据现有税法规定,ST集琦资产转让中涉及的房屋和土地需要对其增值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何为“改制”,业界一直争议不断,对于ST集琦将整体资产负债转让的《资产置换协议书》,笔者倾向于免征印花税。

    5.契税

    索美和索科公司承受ST集琦在置换中转移的房产、土地,需要依法缴纳契税。

    借壳上市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节点为将上市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清理,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净壳。净壳的方式有很多种,除了上述模式外,最常见的是上市公司以全部资产及负债回购原大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将所回购股份注销,实现净壳,对该种模式,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减资的所得税处理。

    (三)步骤3涉税分析

    1.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ST集琦以向国海证券股东定向增发的方式吸收合并国海证券,由于国海证券的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东均未行使现金选择权,因此,该吸收合并的支付对价完全为股权支付,符合特殊重组,国海证券股东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国海证券无需进行清算。

    在上述企业所得税涉税分析中,笔者将步骤2和步骤3独立进行。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该条款被称为多步骤交易规则。由于借壳上市的诸多环节均为不可分割的连续过程,因此,也可以考虑将步骤2和步骤3作为一项交易进行税务处理,如合并处理,股权支付的比例约为90%(3.72×5.017亿元÷20.69亿元),则可能享受特殊重组待遇。

    2.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改制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缴印花税。该吸收合并协议无需贴花。

    3.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相关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ST集琦承受国海证券的房屋、土地,无需缴纳契税。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已经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即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暂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已经作废。因此,如果拟借壳公司有个人股东,壳公司采取定向增发的方式支付对价,则该壳公司股权的评估增值将可能被税务机关以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借壳上市的交易模式变得越来越复杂,由原来传统的收购控股权和资产置换分开进行,发展到现在占主流的获得控股权及资产注入合二为一的换股吸收合并模式,其交易结构的涉税筹划点也越来越多,笔者建议广大拟上市企业提前做好税务规划,以搭建重组各方利益最大化的重组框架。

                                             转自2011年8月15日中国税务报  李利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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