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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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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废止
2024-06-02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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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年2号  发布时间:2011-05-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现对企业办理资产损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应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1)。

  企业发生应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2)。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要求,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二、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时,应在年度终了后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扣除年度: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码

 

企业性质

  法人□分支机构□其他非法人□

纳税地点

  就地□ 汇总□

行次

资产损失原因

损失金额

对应的会计

核算科目

1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

总机构的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

 

*

7

合计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及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的企业填报本表。

  二、“企业性质”中,纳税人为法人的,在“法人”后打√;按现行税收规定,需在企业登记注册地预缴和年度汇缴企业所得税的非法人企业在“其他非法人”后打√;其他企业,包括总机构在省外和总机构在省内的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后打√。

  三、“纳税地点”中,在企业登记注册地年度汇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就地”后打√;不在企业登记注册地年度汇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汇总”后打√。

  四、总机构填报“总机构的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行时,应同时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分支机构申报资料的证明。

  五、分支机构填写本表时,一式四份,受理地税机关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总机构两份。其他企业填写本表时,一式两份,主管地税机关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附件2:

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扣除年度: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码

 

 

企业性质

  法人□分支机构□其他非法人□

纳税地点

  就地□ 汇总□

 

资产损失类别

行次

申报税前扣除金额

 

货币资产损失

  现金损失

1

 

 

  银行存款损失

2

 

 

  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

3

 

 

存货损失

  存货盘亏

4

 

 

  存货报废、毁损、变质

5

 

 

  存货被盗

6

 

 

固定资产损失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

7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

8

 

 

固定资产被盗

9

 

 

在建工程损失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

10

 

 

工程物资损失

11

 

 

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生物资产盘亏

12

 

 

生物资产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

13

 

 

生物资产被盗伐、被盗、丢失

14

 

 

抵押资产损失

15

 

 

无形资产损失

16

 

 

投资损失

债权投资损失

17

 

 

股权投资损失

18

 

 

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担保损失

19

 

 

  其他损失

20

 

 

  合计

21

   

  企业专项申报资产损失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纳税资料

1.

2.

3.

……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及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的企业填报本表。

  二、“企业性质”中,纳税人为法人的,在“法人”后打√;按现行税收规定,需在企业登记注册地预缴和年度汇缴企业所得税的非法人企业在“其他非法人”后打√;其他企业,包括总机构在省外和总机构在省内的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后打√。

  三、“纳税地点”中,在企业登记注册地年度汇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就地”后打√;不在企业登记注册地年度汇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汇总”后打√。

  四、“企业专项申报资产损失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纳税资料”一栏中,填报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目录清单,本表不够填写的,可另行附页。填报顺序须与附送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目录名称、装订顺序、页码等一致。

  五、分支机构填写本表时,一式四份,受理地税机关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总机构两份。其他企业填写本表时,一式两份,主管地税机关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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