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
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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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1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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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企业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对于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筹划因当紧密围绕房产原值的会计核算进行。
   
一、房屋范围有章法,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税法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产税,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需要并入原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这就要求我们在核算房屋原值时,应当对房屋与非房屋建筑物以及各种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适当划分。
   
所谓房屋,就是上面有顶,四面有墙(或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以供人们生产、休息、娱乐、活动、仓储等的场所。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区别于其他的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假山、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厂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以上建筑物均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是指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等。由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往往不仅仅为房产服务,税法同时规定了具体界限: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财税地字[1987]28号文件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帐,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核算地价有技巧,围绕相关找归属 

    无形资产准则第21条规定,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结转。结转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该规定不仅适用于房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对非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自用的房屋同样适用。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47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这里应当注意,一次结转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只是指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土地。

   
这里的相关应当理解为对应配比。企业应当以对应房产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比例结转,对于非房产占用土地(如场地),应当予以摊销。

   
例如,某企业于200231征用100亩(66666.66平方米)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500万元。企业按50年摊销。20026月份,动用5000平方米(长100,宽50)兴建一号厂房。相关账务处理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2.2002
3月、4月、5月,每月应摊销:5000000/50/12=8333.33(元)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8333.33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8333.33
    3.2002
6月初,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余额为:50000008333.33×34975000(元) 

    应结转至在建工程金额为:4975000/66666.66×5000373125.04(元) 

    借:在建工程——一号厂房 373125.03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73125.03
    4.
本月应摊销额=(4975000-373125.03/597月=4601874.96/5977708.33(元)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7708.33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7708.33
   
以后仍按上述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上述方法的可行性,在于会计核算时遵循了配比原则,避免了场地占用的土地结转至在建工程成本,从而减少了房产税税负。需要注意的是,有人提倡推迟项目建设时间,以便在管理费用中多摊销土地价款,从而减少结转至在建工程的金额,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推迟项目建设时间,会影响投资进度,即使是提前征用土地,也会浪费500万元的资金成本,这种做法只能是得不偿失。 

   三、关于将地价计人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税务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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