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契税
已办产权证 契税不再退
发布时间: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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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某市居民李某所购当地一家房屋开发公司开发的淮河小区商品房,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已按合同约定同该开发公司解除了房屋销售合同。该房屋在交付验收前,已一次性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并由该开发公司代为申报缴纳契税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为此,李某特地来电咨询,由于商品房销售合同业已解除,上述业已缴纳的契税能否申请退还?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签订自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至于因各种原因发生商品房退房情况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能否退还缴纳的契税则应区分产权是否转移并办理产权证明两种情形进行确定。
        第一,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前提条件是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办理房地产权证之前,需要办理契税申报手续,取得契税证明。由于所购房屋已履行契税纳税义务并办理产权证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已经完成的,已缴税款不予退还。
        第 二,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可以退还已纳契税。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买卖交易撤销,若未完成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的,对已纳契税应予以退还,申请退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原契税完税证,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注销备案登记的证明到当地契税征收窗口办理退税手续。但是若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属转移已经完成的,已缴税款不予退还。
(来源: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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