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在实务中一直有很多细节问题没有明确,例如享受该政策的技术到底包括哪些?仅指专利技术呢?还是可以做扩大解释?还有享受政策的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技术的所有权呢还是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可以呢?转让的对 象如果是关联公司是否也可以享受此政策呢?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以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地方税务机关也不知道怎么把握,造成各地执行的尺度也不一致。为此,近日,两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上述问题逐一明确。
一、对技术转让的范围的界定
文件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这里列举了五种知识产权为可以享受政策的技术,除专利技术外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机、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也纳入技术转让的范围。这里留了一个兜底条款,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看来非专利技术是否可享受此政策就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了。
二、对技术转让的界定
通知明确,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这个条件较为严格,技术转让必须是转让技术所有权或者是转让5年以上的使用权且是全球独占的使用权,才可享受优惠政策。这里的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专利权人)授予被许可方(受让方、接产企业)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对所许可的专利技术具有独占性实施权。许可方(专利权人)不再将该项专利技术的同一实施内容许可给第三方,许可方(专利权人)本人也不能在上述的期限、地区或领域内实施该项专利技术。全球独占许可顾名思义是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占许可。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今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从100%控股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样规定是防止关联企业通过技术转让转移利润规避纳税。但这里有一点不太明确,就是间接持有100%股权如何确定?例如A持有 B公司 70%的股权,B又持有 C100%的股权,那么A间接持有C的股权比例是70%还是100%?如果按照会计准则对控制的判断,A通过子公司拥有C100%股权,则A属于间接拥有C100%股权。但是在税法上是否也这样计算呢?还是按持股比例相乘呢?这个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五、通知可朔及既往
本通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