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8月8日,原政务院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缴纳房产税。1986年10月l曰,我国开始实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该条例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国内居民。2009年1月1日,我国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结束了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的历史,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也开始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享受与内资企业和国内居民同等的税收待遇。 我国现行房产税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性房产征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即个人住房)免税。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工厂、仓库等不征收房产税。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j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关于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房产税纳税人范围广泛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入缴纳。
产权所有人是指拥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承典人是指以押金形式并付出一定费用,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房产的使用收益权的人;房产代管人是指接受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的委托代为管理房产或虽未受委托而在事实上代管房产的人;使用人是指直接使用房产的人。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国税函[20021284号)文件规定: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相关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以上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