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城建税与教育附加
向个人租车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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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业务需要,某公司向部分员工租用个人车辆为公司所用,公司除向员工支付约定的汽车租赁费外,还负担相应汽车的日常使用费用,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这种情况下,公司向员工支付的与租车相关的费用是否能税前扣除?员工又将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这种租车方式,企业与员工应签订租赁合同,企业将租赁费支付给员工,若该租车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且租车费用合理,则向员工所支付的租赁费应凭员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租车费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租赁车辆所发生的日常消耗性费用如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员工取得的该项汽车租赁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员工取得的该项汽车租赁费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即该公司代扣代缴。
    对于员工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员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租车发票时,税务机关通常会征收其应缴纳的相关税款。所以,公司在支付这项费用时,需要取得发票。
    应该注意的是,对于租赁个人车辆税前扣除问题,很多地区有明确的税前扣除口径,各地规定也不尽相同,具体执行中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为准。
(来源: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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