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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后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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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以下简称“79号文件)据此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文件不仅明确企业作出分配决定的日期,而且包括作出转股决定的日期,也要确认收益的实现。但对于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为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身为后来投资者投入的成本,该部分转股分配属于投资成本的分配,不属于税后留存收益,因此79号文件规定转股分配时暂不征税。但需要在转让或处置股权时征税,因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一、国税函[2010]79号新规解读

    1
、股息红利收入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的日期,取消了国税发[2000]118号以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作为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实现的规定,这一点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有体现。国税函79号文件的特色在于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除资本溢价外)转增资本明确要确认收入。实际上是将转股看做两个事项,第一件事是先分红,第二件事是用分红去投资。

    2
、转股要确认收入,对于一般内资企业而言影响不大,主要是对外资企业有影响,外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追加投资时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2008年以前,外资再投资有退税的优惠,2008年以后,不但失去了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而且需要交纳预提所得税,这也是税务稽查注重检查的地方。

    3
、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不影响计税基础,因此也不能确认收入。

    4
、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的规定同企业所得税的原理基本相同。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则补充说明,198号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专指股本溢价,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333号文件,明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视同分红,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重点解析

    1
符合条件权益性投资的理解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符合免征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
符合条件是指:(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2
、免税的股息、红利不需要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规定,即:……三、关于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补税及弥补亏损问题: (一)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二)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亏损定义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税收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可见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再参与弥补亏损。

    3
、征税的股利、红利收益不再补税率差

    
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在新法中,企业投资于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开封微利企业等实行低税率的企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股利、红利所得作为应纳税收入不再补税率差。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

    
举例:A属于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适用25%的税率,B属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A企业、B企业于20091月份同时向位于经济特区的高新技术企业C公司(适用15%税率)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和500万元,当年A获得股息80万元,B获得利润40万元。另外A公司于20092月购买D上市公司(适用25%税率)的股票,200912月取得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66万元。请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对A公司、B公司2009年权益性投资收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解析:A公司:(1)进行股权投资获得股息红利8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应免征企业所得税;(2)购买股票取得股息红利66万元,不符合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

    B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获得的利润40万元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加×1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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