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举例说明新税法规定的关联企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税前扣除利息的计算?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从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受资金与权益投资比例的限制,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为2:1。税前扣除利息的计算是否需要分具体投资人,还是整体债务资金比例不超过规定就行?请举例说明为盼?
答: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关联企业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比例,金融企业 5:1,其他企业为2:1。税前扣除利息的计算是分具体投资人的,因为具体投资人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实际比例是不同的。所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了税前扣除的比例。
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现举例说明供参考:
S金融企业
S金融企业投资y公司,权益性投资500万元,2008年1月,y公司以10%年利率从S公司借款3000万元(债权性投资),S公司为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且y公司实际税负高于S公司,y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现计算如下:
对S公司支付的利息
由于y公司实际税负高于S公司,且y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y公司实际支付给S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121号文件规定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y公司接受S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3000万元和500万元,其比例为6:1,高于规定的5:1,并且其约定利率10%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5:1,即500×5=2500万元,利息额为2500×8%=200万元。08年共支付S公司利息3000×10%=300万元。可税前扣除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应在2008年作纳税调整,并在以后年度不可扣除。
A公司非金融企业
A公司投资D公司,权益性投资200万元,2008年1月,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500万元(债权性投资),A公司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现计算如下:
对A公司支付的利息
由于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实际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121号文件规定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D公司接受A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500万元和200万元,其比例为2.5:1,高于规定的2:1,并且其约定利率10%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8%,故A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1, 即200×2=400万元,利息额为400×8%=32万元。08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500×10%=50万元,可税前扣除32万元,其余18万元应在2008年作纳税调整,并在以后年度不可扣除。
专家点评:
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关联企业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比例是对企业进行资本弱化管理的一项具体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件系统的规定了对资本弱化管理的政策,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