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10年6月1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旨在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为了降低公租房成本,缩短资金回收周期,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公租房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9月27日联合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该政策的出台,为公租房提供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共租赁房产生的背景
在公租房建设之前,国家为了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已经建立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于2008年3月3日联合配套颁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该通知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免征土地使用税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免征印花税
(1)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5、免征契税或者减半征收契税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2)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但是对于对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夹心层”,住房问题又如何更好的解决呢?甚至在个别地区,如上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只适用上海市户籍的困难家庭,对于不具有上海户籍的外来务工,却不适用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因此公租房的建设对于“夹心层”来说是非常需要的。
二、一般企业是否可以投资经营公租房?
建保[2010]87号政策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员工出租,但不得出售。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市、县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组织配租……,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从以上政策可以看出,一般企业是可以投资经营公租房的。
三、财税[2010]88号文为公租房建设带来一系列的涉税优惠
1、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的涉税优惠
(1)免征土地使用税
如果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采取建造公租房方式,则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征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如果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2、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涉税优惠
如果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采取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方式,则对购买的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3、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经营期间的涉税优惠
(1)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但是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这里提醒企业注意,所有的税收优惠项目收入核算都应该与其他应税项目分开核算,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2)免征印花税
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捐赠住房的税收优惠
(1)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注意税收优惠期限
88号文明确规定,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也就是说此政策税收优惠期截止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