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做了较原则和宽泛的定义,但同时对企业从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方式进行了明确。即: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实施条例没有对“债权性投资”进行更具体细致的界定,实践中应更关注投资的实质。如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欠款,或因销售引起的应收帐款、日常非借贷性质的临时资金调度,就不应归属于债权性投资的范畴;而“集团公司从银行借款直接让子公司使用”,子公司因使用该借款而支付的利息或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则应属于属于债权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本条采用的是会计准则中的定义,其范围包括投资人对企业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