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不再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我们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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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_财会_[2010]_2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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