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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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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1年3号  发布时间:2011-01-24  
 

注释:全文废止。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参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1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税号

 税率(%

  物品名称

  1

  10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2

  20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

  30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4

  50

  烟、酒、化妆品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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