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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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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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个人取得的股票期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过财税[2005]35号文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这里总局又下发了国税函[2007]1030号文,对于雇员取得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按股票期权指向的对象不同,可以将股票期权分为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和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对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征税问题,应适用国税函[2007]1030号文的规定,由雇员在实际行权时,即实际购买日按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文件规定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
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而对于股权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在征税上应适用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其中对于期权是属于内部发行的不可上市交易的期权的征税方法,直接按照财税[2005]35号文执行,对于可上市交易的期权就向我国目前股票市场存在的权证,在执行财税[2005]35号文的同时还要执行国税函[2006]902号文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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