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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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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资产损税前扣除审批工作的通知
所便函(2011)01号  发布时间:2011-01-30  
 
所得税管理处便函
                                  所便函[201101
关于做好2010年度资产损税前扣除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高新区局,市区各分局: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23号)要求和省局四季度政策解读会精神,经研究,现就2010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须报审批的资产损失
按照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未列入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事项而发生的各类资产损失,须报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税前扣除。
二、关于审批资料要求
(一)纳税人申请要求
纳税人申请2010年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应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见附件四)一式二份,并按《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见附件八)规定的申请资料要求,附报相关资产损失证明资料(各一份)。
纳税人应完整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不得缺项,在申请表“企业法人代表声明”栏,企业法人代表须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对申请的资产损失应分别资产损失小类填报(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按债务人逐笔分别填报),同一小类资产损失由于不同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在“申请理由”栏次分别说明,“申请理由”栏不够填写的,可另附纸张说明。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资料要求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填报要求。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资料,应对照《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附报资料要求对企业申请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对资料完整的,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一式三份;填报内容: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名称、资产损失类别、资产损失小类,并在“办税服务厅受理意见”栏对资料完整性签注审查意见,对涉及需要说明其他事项的;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栏注明。
审批机关应在“审权税务机关符合性审查审批意见”栏签注审批意见,内容包括审批意见所依据的具体政策(文号)及具体条款、同意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以及所属年度等内容。
2、审批资料整理报送要求
l)整理要求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纳税人填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形成审批资料后,制作《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资料清册》(见附件一);按以下顺序整理审批资料,并在每份资料上注明页码:
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一式二份);
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一式三份);
③《资产损失明细清册》(涉及多品种、多批次的同类资产损失填报,
同类资产损失:指资产损失小类)(见附件七);
④按申请的资产损失类别对照《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损失原因”所对应的“附报资料”栏列明的附报资料顺序逐一排序并列明序号。
2)审批资料报送要求:
①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资料的截至期限为2011215日。
②属于省辖市局以上审批的申请资料,受理截至期限为2011228日,各单位在报送分户申请资料的同时,应一并报送《2010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汇总表》(附件二)。
三、关于审批管理
(一)审批权限
12010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适当调整,对市区企业100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由市区各分局(含高新区局)实施审批,其他审批权限不变,各类资产损失审批权限见附件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一览表》。
2、按照省局要求,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企业的下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审批事项,也按上述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管理。
(二)审批要求
1)各单位对属于本级审批的资产损失,应严格按照政策及审批管理要求,规范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在审批中,应注重对企业申请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外部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损失的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认定条件,申请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审查,对扣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较为复杂的资产损失事项,应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并采取集体审议或专业化评审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资产损失审批质量。市局将对各单位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并作为日常考核政策执行情况的依据。
2)对省辖市局审批的金额较大或较为复杂的资产损失事项,市局将按照省局要求,在全市遴选业务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团,按照统一的工作机制,实施专业化集中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资产损失实施审批。
四、关于系统操作
主管国税机关应通过CTAIS2.0“文书管理”模块对审批的资产损失按审批结果逐项做好系统维护工作,做到维护信息及时完整正确,维护路径:“[文书管理]-[文书登记]-[文书受理]-[所得税抵扣类]-[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
五、关于报表报送要求
各单位应于2011610日前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五)、《资产损失审批清册》(见附件六)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所 得 税 处
                                 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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