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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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于2010年结束后是否可能延续?以往区域性优惠政策到期后是否都延续了,延续了几年?
发布时间: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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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于2010年结束后是否可能延续?以往区域性优惠政策到期后是否都延续了,延续了几年?
   
如果西部地区电力企业投资酒店业务,酒店业务利润(占企业总利润比例低于30%)是否也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答:1、目前规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只能执行到2010年,对于之后是否继续执行,国家没有明确。一般执行到期国家才能明确。如果执行到期国家没有明确,文件按到期日自行废止。以往区域性优惠政策到期后有延续。也有自行废止的,这种情况属于不确定因素。参考。
2、西部地区电力企业投资酒店业务,独立核算的酒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非独立核算的酒店,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三、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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