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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列名的中国产物品)
发布时间:20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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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列名的中国产物品)

一、业务概述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非中国公民且不在中国永久居住的行政技术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予以退还增值说。享受退税的物品及劳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且购买物品和劳务的单张发票金额合计等于或高于800元人民币的物品及劳务。申报退税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的发票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发票无最低限额要求。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3〕134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3份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明细表及汇总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水、电、煤气、热力公司为使(领)馆及馆长住宅提供水、电、煤气、热力的普通发票。该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由外交部提供使(领)馆及馆长住宅名单并由国家税务总局予以确认。消费自来水、电、煤气、暖气的发票,如不是水、电、煤气、热力公司开具的,而是由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公司需在发票中注明自来水、电、煤气、热水、暖气实际消费的数量或供暖面积。

2.由外国驻华使(领)馆汇总填具的经有关使(领)馆馆长或指定的外交官员(领事官员)签字并经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审核、登记签章的《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请表》

3.购进物品或劳务的普通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建造或装修使(领)馆馆舍的建筑材料、设备,须提供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免予提供普通发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享受退税单位和人员的退税申报,由外国驻华使馆按季度(以发票开具日期或《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的签发日期为准)汇总其使(领)馆应退税额。本季度最后十天所购物品及劳务,可与下季度所购物品及劳务一并申报退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申报人提供的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申报人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数据读入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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