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可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经外轮或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外销发票
3.外汇收入凭证
4.购进视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5.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交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消费税完税分割单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应自购买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税手续。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申报的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3)将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