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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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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扩大享受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旨在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

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亮点在于不仅着重支持自主创业,还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最新出台的通知,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财政部表示,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

此外,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自主创业,并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

就业税收政策关系民生,涉及面广,加之我国就业形势和失业人员结构发生变化,面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能结构调整过程中带来的新问题,新税收优惠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指出,这一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在于,在我国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确保经济平稳增长的同时,使更多的群体能够参与到经济发展中、享受发展福利。
 

“近年来,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仍然小幅上升,很多农民工就业不稳定,加之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难免有些摩擦性失业,这造成了我国失业人员结构发生变化。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自主创业,不仅实现了税收公平公正,机会均等,还使更多群体能够纳入受扶持范围。”白景明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价格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张斌说:“该政策的意义在于在税收政策方面对失业人员给予了较大优惠。这是个正向激励,不仅解决了失业问题,还具有社会保障意义。”

优惠政策还涉及雇佣这些失业人员的企业。根据新税收优惠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就如何进一步扩大就业,白景明说:“未来在支持就业方面应注重激励与扶持相结合,重点扶持与普遍扶持相结合。让更多的人确保自我发展,以参与经济增长。”

张斌指出,除财政支出,税收政策也是重要手段。应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低收入人群切实增加收入中的作用。重点扶持零就业家庭和年纪较大而缺乏劳动技能的劳动者,从过去“给你钱”到如今“创造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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