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文),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做出补充规定。
通知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文件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通知强调,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提醒注意:
1、向名单内的公益性团体捐赠方可税前扣除
财税[2010]45号文规定,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2、公益性捐赠应取得合法票据
财税[2010]45号文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也将是说纳税人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票据包括两种:公益性捐赠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应注意审核捐赠年度相关团体是否具备资格
财税[2010]45号文规定,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因此纳税人在捐赠时应首先审核接受捐赠单位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捐赠年度未取得资格的,面临相关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