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条款修改
202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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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48号  发布时间:2008-11-21  

根据《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有税务机关反映,在实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对查获的假发票进行真伪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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