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全文废止。自2013年8月30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
海关总署,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全文废止。自2013年8月30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
海关总署,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