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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4〕34号  发布时间:2004-08-1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已翻印发至市、州、县,以下简称《条例》)。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做好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国务院发布的第一个行政许可法规。对危险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范企业安全管理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手段,是尽快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治本之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实施《条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周密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要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摸清须经安全生产许可企业的类型、分布、数量、规模、安全生产条件等底数,增强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对与《条例》规定差距较大的生产企业,要组织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措施,督促整改,使之尽快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要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会议、培训、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相关企业讲清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目的、意义、条件、程序,使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提出申报,确保在2005年2月底前基本完成核发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作。 
  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按照《条例》规定,除中央管理的企业外,我省核发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和职责是: 
  省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发放办法的制订; 
  四川煤监局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发放办法的制订; 
  省建设厅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发放办法的制订; 
  省国防科工办配合国防科工委负责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发放办法的制订;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和年检。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式样和证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督促企业备齐申报资料,指导填写申报表格,为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创造条件。 
  省安监局在做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同时要对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建立全省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情况资料数据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和管理的相关部门每半年要将本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报省安监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负责安全生产许可的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严格监督。要以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契机,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应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议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或经核实企业不再具备《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严肃查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 
  行政监察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对违规发证行为特别是乱收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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