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8-29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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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5】第596号  发布时间:2002-02-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我省境内兴办的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系统按《补充通知》精神,就地征收管理。其中:对中央和地方兴办的联营企业应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对中央和地方兴办的股份制企业应按组建时持股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以上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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