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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18sad7aowi2d9
全文有效
2025-03-27
2025-03-27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报表编报办法》的通知
文号:电经〔1996〕493号  发布时间:2003-11-20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电力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电子工业部和财政部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了《电力建设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报表编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电力建设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报表编报办法 
抄送: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税务局,中央总金库。 

附件: 
  电力建设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报表编报办法 

  一、财务管理办法 
  1.电力建设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分别在中央和地方财政预决算中实收实支。 
  电力建设基金年度征收计划原则上按上年实际征收额制定,作为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预算编制的依据。 
  电力建设基金用于国家计划内的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2.电力建设基金由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电费时收取,同时应在电费收款凭证中注明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及征收金额。用电单位缴纳的电力建设基金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纳入企业销售收入核算,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流转税费,并及时全额上缴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 
  3.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可按电力建设基金年征收总额的2‰提取手续费,并计入企业应付工资科目。 
  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计提手续费后,应按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规定缴入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电力建设基金的申报及入库日期为次月15日前。 
  4.根据电力建设基金入库情况,电力部向财政部提出电力建设基金拨付申请,财政部据此办理拨款手续。电力部在收到财政部拨款后10日内再拨付给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 
  5.按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电力建设基金作为对网、省电力公司和地方省级电力建设基金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 
  二、会计科目及核算办法 
  1.根据电力建设基金纳入销售收入核算的规定,供电企业应在“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下设“电力建设基金”明细科目。 
  为加强对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应纳税金的核算,供电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电建基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科目下设“电建基金应交城建税”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下设“电建基金应交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 
  电网经营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电力建设基金”明细科目,核算应交未交国库的电力建设基金。 
  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应在“实收资本”科目下设置“国家拨入电力建设基金”明细科目,核算国家拨入的电力建设基金。 
  2.供电企业按规定向用户收取电力建设基金时,应进价税分离,将电力建设基金应交的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在“应交税金”及“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 
  按应收取数或实际收取数,借记“应收电热费”或“银行存款”科目;按规定税率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电力建设基金”科目。 
  按规定计算应交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 
  供电企业月末结转在产品销售收入中核算的电力建设基金时,借记“产品销售收入-电力建设基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电力建设基金”科目。 
  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根据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总额(含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及规定的提取比例计提手续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电力建设基金”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按规定将电力建设基金交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电力建设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收到国家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拨入电力建设基金”科目。 
  三、报表编报办法 
  为加强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网、省公司应按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的统一格式,分别填报《电力建设基金月报》、《电力建设基金收支年报》和《电力建设基金使用明细年报》。编制要求及方法如下: 
  1.关于《电力建设基金月报》 
  (1)各网、省公司应在次月5日前将电力建设基金月报报电力部经调司,同时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财政厅(局)。电力工业部将各网、省公司上报的电力建设基金月报汇总后报财政部工交司,作为办理拨款的依据之一。 
  (2)指标说明 
  《电力建设基金月报》的编报范围是电网经营企业按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规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向电力用户征收的每千瓦时用电量2分钱的电子建设基金。 
  “社会用电量”指全社会用电量(含民用电量)。 
  “免征电建基金电量”指按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规定,免征电建基金的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等用电量;自备电厂自用电量。 
  “应征用电量”指“社会用电量”减去“免征电建基金电量”后的余额。 
  “减征电建基金电量”指按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规定,减征电建基金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量、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量。 
  “应征电建基金”指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向电力用户按每千瓦时用电量2分钱计算应该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 
  “实征电建基金”指电网经营企业实际向用户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 
  “欠交电建基金”指应向电力用户征收但还没有征收上来的电力建设基金,包括历年欠交数。 
  “缴入国库的电建基金”指电网经营企业已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按规定缴入中央、地方国库的金额。“其中:缴入中央国库”指广东、海南省和西藏、内蒙(不含东北电网供电区)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网经营企业按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规定,将已征收的2分钱电力建设基金中应入中央国库的1分钱部分;“缴入地方国库”指广东、海南省及西藏、内蒙(不含东北电网供电区)已征收应入地方国库的2分钱电力建设基金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网经营企业已征收的2分钱电力建设基金中应入地方国库的1分钱部分。 
  “已使用的电建基金”指1996年新征的电力建设基金中,已经用于电力建设的基金总额,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用于电厂建设的1分钱部分和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用于电网输变电和主力电厂建设的1分钱部分。“其中:中央拨付”和“地方拨付”,分别按财政部拨款和地方财政厅(局)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数填报,两项之和应等于“已使用的电建基金”。 
  《电力建设基金收支月报》中涉及电建基金的地方部分缴库、拨付及使用情况的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使用单位及财政厅(局)应于次月4日前向电网经营企业提供。 
  2.关于《电力建设基金收支年报》和《电力建设基金使用明细年报》 
  (1)年终,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使用单位及财政厅(局)的协助下,各网、省公司应编制《电力建设基金收支年报》和《电力建设基金使用明细年报》及征收使用情况的说明,于次年元月底以前报电力工业部经调司和财政部工交司。上报前,应经有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广东、海南省和西藏、内蒙(不含东北电网供电区),由所在省(区)财政厅审核签署意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签署意见。 
  电力工业部将各网、省公司上报的《电力建设基金收支月报》和《电力建设基金使用明细年报》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审批。 
  (2)《电力建设基金收支年报》第01-10行、14-18行指标与《电力建设基金月报》口径一致,按年度数填列。 
  第11-13行指标反映电网经营企业已经征收但尚未按规定入库的电力建设基金。“应入未入国库的电建基金”指已征电建基金扣除已缴入国库的电建基金的余额,并应分别填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第19-21行反映年末结余的电建基金,指电建基金使用单位收到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扣除已使用后的差额。 
  《电力建设基金收支年报》中涉及电建基金的地方部分缴库、拨付及使用、结余情况的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使用单位及财政厅(局)应于次年元月20日前向电网经营企业提供。 
  (3)《电力建设基金使用明细年报》“投资计划”中“投资总额”和“其中:电建基金”分别指项目总投资及电建基金投资额,反映项目总投资及构成。 
  “电建基金使用情况”中“本年支出”、“累计支出”反映电建基金使用情况。 
  《电力建设基金使用明细年报》中涉及电建基金的地方部分使用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使用单位应于次年元月20日前向电网经营企业提供。 
  3.由于电力建设基金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电厂建设,又由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用于电网输变电和主力电厂建设,致使电力建设基金会计报表填报工作比较复杂,各电网经营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使用单位、财政厅(局)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为确保报表准确、及时报送,要求各电网经营企业指派专人负责电建基金报表等工作,各省财政厅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也应与电力部门加强协作,及时向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有关情况。年终,财政部和电力工业部将根据报送时间、报送质量进行评比通报。 
附:一、电力建设基金收支月报(略) 
  二、电力建设基金收支年报(略) 
  三、电力建设基金使用明细年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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