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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24-11-20
关于省级单位、中央驻蓉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的函
文号:川财会函〔2002〕19号  发布时间:2003-11-21  
 
省级各部门、中央驻川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川财会[2001]57号)规定,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省级直属单位及中央驻蓉单位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换证事项函告如下: 
  一、省财政厅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象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省级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蓉单位以及其他由省财政厅颁发《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时间。从2002年6月30日起到2003年底之前结束。在这期间,按照以下顺序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按各单位会计人员当年已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先后,依次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 
  2.按各单位会计人员《会计证》的年检日期,年检日期先到的先换,以免会计证失效。 
  3.各单位会计人员《会计证》虽尚未到年检日期,但完成了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也可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手续。 
  1.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由单位统一向省财政厅提供包括本单位持证会计人员人数,接受继续教育等内容的书面申请。 
  2.由单位统一领取并填写《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基础表》,交1寸近期彩照2张,同时交回会计证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 
  3.省级机关分别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统一办理;省级直属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省直企业集团(公司)由企业统一办理;中央在蓉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换证工作;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有关在岗证明材料,集体统一办理。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不得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持有的《会计证》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会计证》失效的; 
  (2)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5.未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未达到规定学时的,必须在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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