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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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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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2〕157号  发布时间:2002-10-10  

根据财税[2009]61号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002年10月10日 财税[20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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