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四川省各市州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投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转发你们,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协调。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国务院四部委行落实中央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维系社会稳定。因此,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协作,精心组织,确保落实。省和各地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市州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全面开展。
二、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加强基金管理。
(一)各市、州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本地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且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基金规模根据各市、州自身财力和属地下岗失业人员数量自行确定,由同级财政通过预算内外筹集,并于2003年6月1日前到位,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
(二)省级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省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再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的市、州建立基金的部分补助,并适当分担市、州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各市、州在省掌握的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以内发生的实际代偿损失,经同级财政审核认可后,年末将该损失项目的资料(包括借贷、追索资料等)及担保损失补助申请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经审核批准后,由省级贷款担保基金分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三)市、州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各市、州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同级政府管理,须确保满足本级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需求和政策的执行。各市、州财政局要会同当地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本地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和担保机构运作基金的操作规程,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
三、尽快落实贷款担保机构。各市、州应于2003年6月1日前落实贷款担保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各市、州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区,由当地财政局会同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市、州政府批准后,于2003年6月1日前成立。要指导各有关担保机构抓紧研究制定适合于此项贷款的担保审核程序,既要有利于提高担保审核效率,又要有利于加强风险防范。
四、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申报和审查工作制度。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工作加强指导,制定规范化程序。要落实专门的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小额贷款的推荐、审查工作,及时办理,限时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任务重的区(市、县)可以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评审机构,提高推荐、审核的工作效率。
五、各商业银行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要根据需要,做好这项工作在本系统的安排部署,落实经办部门和专门人员,明确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分支机构,落实业务授权和资金规模,明确开展这项业务的工作要求;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积极受理贷款业务,做好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提高工作效率;要实行限时服务,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发放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
六、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国有商业银行各市、州经办银行每季度末将本季度的贷款贴息发生额并附享受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等的复印件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年末将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的年度贴息发生额度并附有关材料报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经办银行逐级上报其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拨付。
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市、州经办银行每季度末将本季度的贷款贴息发生额并附享受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等的复印件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当地财政部门在年末应将审核后的年度贴息发生额度及有关材料报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再将经办银行的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贷款贴息项目明细表转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拨付。
七、共同做好社会宣传工作。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平稳顺利开展,在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后,有关单位可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环节、程序、条件以及经办单位名称、地址以适当形式公布。
八、加强统计监测和督促检查工作。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各市州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相应的统计监测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中的重要数据情况,特别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数、担保基金运作和管理情况、小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财政贴息情况等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具体报表格式另文下发)。工作开展中的经验、问题及其他重要情况,也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省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检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抄送:四川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驻四川监察专员办事处。
内部发送:办公室,货币信贷处,各商业银行监管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投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转发你们,经省政府领导同意,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协调。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国务院四部委行落实中央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维系社会稳定。因此,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协作,精心组织,确保落实。省和各地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市州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全面开展。
二、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加强基金管理。
(一)各市、州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本地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且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扶持。基金规模根据各市、州自身财力和属地下岗失业人员数量自行确定,由同级财政通过预算内外筹集,并于2003年6月1日前到位,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
(二)省级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省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再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的市、州建立基金的部分补助,并适当分担市、州贷款担保基金的损失。各市、州在省掌握的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以内发生的实际代偿损失,经同级财政审核认可后,年末将该损失项目的资料(包括借贷、追索资料等)及担保损失补助申请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经审核批准后,由省级贷款担保基金分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三)市、州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各市、州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同级政府管理,须确保满足本级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需求和政策的执行。各市、州财政局要会同当地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本地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和担保机构运作基金的操作规程,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
三、尽快落实贷款担保机构。各市、州应于2003年6月1日前落实贷款担保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各市、州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区,由当地财政局会同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市、州政府批准后,于2003年6月1日前成立。要指导各有关担保机构抓紧研究制定适合于此项贷款的担保审核程序,既要有利于提高担保审核效率,又要有利于加强风险防范。
四、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申报和审查工作制度。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工作加强指导,制定规范化程序。要落实专门的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小额贷款的推荐、审查工作,及时办理,限时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任务重的区(市、县)可以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评审机构,提高推荐、审核的工作效率。
五、各商业银行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要根据需要,做好这项工作在本系统的安排部署,落实经办部门和专门人员,明确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分支机构,落实业务授权和资金规模,明确开展这项业务的工作要求;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积极受理贷款业务,做好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提高工作效率;要实行限时服务,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发放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
六、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国有商业银行各市、州经办银行每季度末将本季度的贷款贴息发生额并附享受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等的复印件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年末将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的年度贴息发生额度并附有关材料报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经办银行逐级上报其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拨付。
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市、州经办银行每季度末将本季度的贷款贴息发生额并附享受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等的复印件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当地财政部门在年末应将审核后的年度贴息发生额度及有关材料报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再将经办银行的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贷款贴息项目明细表转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拨付。
七、共同做好社会宣传工作。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平稳顺利开展,在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后,有关单位可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环节、程序、条件以及经办单位名称、地址以适当形式公布。
八、加强统计监测和督促检查工作。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各市州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相应的统计监测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中的重要数据情况,特别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数、担保基金运作和管理情况、小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财政贴息情况等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具体报表格式另文下发)。工作开展中的经验、问题及其他重要情况,也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省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检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抄送:四川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驻四川监察专员办事处。
内部发送:办公室,货币信贷处,各商业银行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