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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3号  发布时间:2003-11-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 财税[20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的若干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环节 
  1.下列应税品目在收购环节征收 
  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 
  2.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3.考虑到各地的不同情况,对某些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如确实需要改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变应税品目的征收环节要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全国统一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和税率 
  1.烟叶。税率为20%。 
  2.毛茶。税率为8%。 
  3.牲畜产品。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为5%,羊毛、兔毛和羊绒、驼绒的税率为10%。 
  4.果品。税率为8%。 
  5.原木、原竹。税率为8%。 
  6.水产品。税率为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为8%。 
  8.天然橡胶。税率为5%。 
  9.食用菌。税率为8%。 
  10.贵重食品。税率为12%。 
  11.花卉。税率为8%。 
  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应税品目的税率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不超过8%的幅度内规定。 
  四、农业特产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可征收最高不超过正税20%的附加,是否征收及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县(市)执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7号)中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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