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与会计法规
全文有效
2024-01-26
2024-01-26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
财发[1998]51号  发布时间:1998-1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1994]财农综字第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直接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部门也要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是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其运动相关经济业务为核算对象的专门会计。纳入农业综合开发专户的资金均应按本制度核算。 
  第四条 本制度核算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专项资金,必须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核算。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独立地记录和反映与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向为记帐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以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财务状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直接组织实施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八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九条 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控制或者占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偿资金放款、委托放款、借出有偿资金、预付工程款、材料、待处理农综资金、竣工工程等。 
  第二十一条 现金和银行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 
  第二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包括专项贷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 
  第二十三条 有偿资金放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借给用款单位或个人、应定期收回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有偿资金的投放和回收,应按实际发生数入帐。 
  第二十四条 委托放款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办理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放款。 
  第二十五条 借出有偿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二十六条 预付工程款是指企业综合开发机构按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付给单位的资金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材料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库存的各种材料、设备等。 
  材料应当近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记帐;发出材料的计价方法可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 
  第二十八条 待处理农综资金是指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放款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经审核批准已成呆帐,但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列入和核销呆帐损失,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竣工工程是指完工工程发生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工程成本支出。 
  第四章 负债 
  第三十条 负债是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有偿资金、应付工程款、应付质量保证金、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十一条 借入有偿资金是指下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十二条 应付工程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工程报帐或竣工结算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第三十三条 应付质量保证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质量保证金在完工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及时清理结算。 
  第三十四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应付未付的款项,包括借入专项贷款、借入其他款项等。 
  第三十五条 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和偿还额记帐。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六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包括农综基金、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项目结余等。 
  第三十七条 农综基金是指本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以及完工项目结余、占用费收入结余、其他收入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三十八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待移交工程占用的基金。其金额应当与“竣工工程”一致。 
  第三十九条 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工程完工办理竣工决算后的资金结余。 
  第四十条 未完项目结余是指财政部门当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收入数与拨款数、支出数之间的差额。 
  第六章 收入 
  第四十一条 收入是指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规定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的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地级财政资金、县级财政资金、乡级财政缴入、自筹资金缴入、有偿放款转入、委托放款转入、专项贷款转入、占用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二条 拨入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收到财政无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第四十三条 自筹资金缴入是指单位和农民上交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和材料。 
  第四十四条 有偿放款转入是指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落实债务后转作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委托放款转入是指将委托金融机构放款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落实债务后转作的收入。 
  第四十六条 专项贷款转入是指将统贷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落实债务后转和的收入。 
  第四十七条 占用费收入是指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第四十八条 其他收入是指按规定从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中提取和上级补助的业务费、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第七章 支出 
  第四十九条 支出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发生的资金和材料的耗费,包括工程支出、科技项目支出、前期工作费支出、贷款贴息支出、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五十条 拨出农综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第五十一条 中央工程完工是指中央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地,不包括中央立项的部门项目和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工程支出。 
  第五十二条 地方工程支出是指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支出。 
  第五十三条 部门工程支出是指中央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工程支出。 
  第五十四条 科技项目支出是指中央立项的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前期工作费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 
  第五十六条 贷款贴息支出是指财政部门为保证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项目实施补贴给借款单位应付利息的支出。 
  第五十七条 占用费支出是指从本级企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提取用作的业务费、借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支付的占用费。 
  第五十八条 其他支出是指按规定发生的业务费、银行手续费等支出。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五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帐科目。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但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换科目名称。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实现会计电算化。各给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不得自行更改统一的会议科目编号。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 码 科 目 名 称 
  一、资产类 
  1 111 现金 
  2 112 银行存款 
  3 121 应收款项 
  4 131 有偿资金放款 * 
  5 132 委托放款 * 
  6 133 借出有偿资金 * 
  7 141 预付工程款 ** 
  8 151 材料 ** 
  9 161 待处理农综资金 * 
  10 171 竣工工程 ** 
  二、负债类 
  11 211 借入有偿资金 * 
  12 221 应付工程款 ** 
  13 231 应付质量保证金 ** 
  14 241 其他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15 311 农综基金 * 
  16 321 竣工工程基金 ** 
  17 331 完工项目结余 ** 
  18 341 未完项目结余 * 
  四、收入类 
  19 410 拨入资金 * 
  20 411 拨入中央财政资金 * 
  21 412 拨入省级财政资金 * 
  22 413 拨入地级财政资金 * 
  23 414 拨入县级财政资金 * 
  24 421 乡级财政缴入 * 
  25 422 自筹资金缴入 * 
  26 431 有偿放款转入 * 
  27 432 委托放款转入 * 
  28 433 专项贷款转入 * 
  29 452 占用费收入 * 
  30 453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31 511 拨出农综资金 * 
  32 521 中央工程支出 ** 
  33 522 地方工程支出 ** 
  34 523 部门工程支出 ** 
  35 524 科技项目支出 ** 
  36 541 前期工作费支出 * 
  37 551 贷款贴息支出 * 
  38 552 占用费支出 * 
  39 553 其他支出 
  注:以上科目后标注“*”号的为财政部门使用,标注“**”号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使用科目,没有标注的为两家共用科目。 
  第六十一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1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库存现金。 
  2.现金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现金减少时,借记“材料”、“预付工程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帐”,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作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1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存入银行的农业综合开发各种款项。 
  2.银行存款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中央财政资金”等有关收入类科目;银行存款减少时,借记“材料”、“预付工程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3.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开户银行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月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至少每月一次。月终时,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21号科目 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将统贷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转贷给用款单位和个人的款项以及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临时支付,应当收回的待结算款项。 
  2.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专项贷款转入”等科目,应收款项归还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应收款项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131号科目 有偿资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借给用款单位和个人需定期收回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财政部门用于多种经营项目的有偿资金放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作相反分录。对于直接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有偿资金放款,在与受益人签订协议落实债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偿放款转入”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放款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置三级科目。 
  第132号科目 委托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有偿资金放款。有偿资金放款的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划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归还放款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委托放款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置三级科目。 
  第133号科目 借出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资金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借出有偿资金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置三级科目。 
  第141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 
  2.预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转作支出时,借记“中央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移交时,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区设二级科目,三级科目应当按施工单位和项目片等分别设置。 
  第151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的库存材料、设备等。小额的、用途明确的一次性使用石料,也可不经过本科目,而直接记入有关项目支出。 
  2.购入和自筹缴入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自筹资金缴入”等科目;材料领用时,借记“中央工程支出”等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开发项目完成时,应将剩余材料及时作价处理。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材料种类和规格设二级科目。 
  第161号科目 待处理农综资金 
  1.本科目核算经批准列入和核销的有偿资金放款、委托放款的呆帐损失。 
  2.逾期未还的有偿资金放款、委托放款经批准转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偿资金放款”、“委托放款”等科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核销时,借记“农综基金”、“借入有偿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核销的待处理农综资金。 
  3.本科目按项目名称设二级科目,按上级和本级设三级科目。 
  第171号科目 竣工工程 
  1.本科目核算完工工程发生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工程成本支出,凡不构成工程成本的应核销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2.竣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当竣工工程正式移交使用单位时,按竣工工程决算数额,借记“竣工工程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全部移交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项目区设置二级科目,按工程名称设置三级科目。 
  二、负债类 
  第211号科目 借入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借入款项的资金占用费不应在本科目核算。 
  2.借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有偿资金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开发期设置二级科目,按资金来源设置三级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置四级科目。 
  第221号科目 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工程报帐或竣工结算后,应付未付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项目工程结算后,借记“中央工程支出”、“地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结算后的应付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给施工单位的款项。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251号科目 应付质量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预留的应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 
  2.工程结算时,借记“中央工程支出”、“地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质量保证金。 
  3.当发生由于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不予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应将其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 
  4.本科目应按施工单位设置明细帐户。 
  第261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除应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应付未付的项目款项,包括借入专项贷款、借入其他款项等。 
  2.发生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帐户。 
  三、净资产类 
  第311号科目 农综基金 
  1.本科目核算本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以及完工项目结余、占用费收入结余、其他收入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时,将“占用费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占用费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 
  收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缴回的完工项目结余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经批准缴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农综基金经批准转作无偿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省级财政资金”等有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本级农综基金规模,年终余额结转下年。 
  第321号科目 竣工工程基金 
  1.本科目核算已竣工,但尚未移交使用单位的工程造价。不构成工程成本的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2.竣工时,借记“竣工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当竣工工程正式移交使用单位时,按竣工工程决算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竣工工程”科目。本科目余额应当与“竣工工程”科目一致。全部移交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项目区设置二级科目,按工程名称设置三级科目。 
  第331号科目 完工项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工程完工办理竣工决算后的项目资金结余。 
  2.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开发项目竣工时,应将同一“开发期”的已完工程收入类科目和支出类科目的余额同时转入本科目,轧差出工程结余。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资金”、“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中央工程支出”、“地方工程支出”、“部门工程支出”、“科技项目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同时,根据构成完工项目实际工程成本,借记“竣工工程”,贷记“竣工工程基金”。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时,应当将本科目的余额及时处理,结清帐目。 
  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将完工项目结余款项编制结余款项移交表,交回财政部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财政部门收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缴回完工结余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农综基金”科目。 
  第341号科目 未完项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当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入数与拨出数、支出数之间的差额。 
  2.年终决算时,将本年度财政拨入资金与拨出资金及有关支出科目的余额结转到本科目,结转收入时,借记“拨入中央财政资金”、“拨入省级财政资金”、“拨入地级财政资金”、“拨入县级财政资金”、“乡级财政缴入”、“自筹资金缴入”、“有偿放款转入”、“委托放款转入”、“专项贷款转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拨出和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农综资金”、“前期工作费支出”、“贷款贴息支出”等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在财政部门的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项目竣工时,本科目如有余额,转入“农综基金”,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置二级科目,按资金来源设三级科目。 
  四、收入类 
  第410号科目 拨入资金 
  1.本科目核算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收到财政无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项目竣工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办理决算的项目资金数。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来源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11号科目 拨入中央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收到的我无偿拨入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渠道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12号科目 拨入省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收到的无偿拨入的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渠道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13号科目 拨入地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收到的无偿拨入的地(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地(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渠道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14号科目 拨入县级财政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收到的无偿拨入的县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县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渠道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21号科目 乡级财政缴入 
  1.本科目核算乡(镇)级财政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 
  2.缴入或拨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乡镇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渠道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22号科目 自筹资金缴入 
  1.本科目核算单位或农民缴入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或材料。 
  2.缴入或拨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自筹资金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单位和个人名称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31号科目 有偿放款转入 
  1.本科目核算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落实债务后转作的收入。 
  2.转入时,借记“有偿资金放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有偿放款转入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债务人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32号科目 委托放款转入 
  1.本科目核算委托金融机构放款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落实债务后转作的收入。 
  2.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委托放款转入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债务人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33号科目 专项贷款转入 
  1.本科目核算将承贷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落实债务后转作的收入。 
  2.转入时,借记“专项贷款放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结算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未结算的专项贷款转入数,年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债务人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441号科目 占用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2.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农综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农综基金”科目。 
  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3.本科目按上级和本级设二级明细科目。 
  第460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中提取和上级补助的业务费、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收到或提取时,借记“银行存款”、“占用费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年末时,财政部门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农综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农综基金”科目。项目竣工时,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 
  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五、支出类 
  第511号科目 拨出农综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2.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区设三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来源设四级明细科目。 
  第521号科目 中央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除中央部门项目和高新科技示范项目以外的中央立项项目资金的支出。 
  2.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项目竣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区设三级明细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四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五级明细科目。 
  第522号科目 地方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支出。 
  2.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项目竣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区设三级明细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四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五级明细科目。 
  第523号科目 部门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中央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部六项目工程支出。 
  2.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项目竣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三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四级明细科目。 
  第531号科目 科技项目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中央单独立项的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支出。 
  2.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项目竣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三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充四级明细科目。 
  第541号科目 前期工作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 
  2.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第551号科目 贷款贴息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为保证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项目实施补贴给借款单位应付利息的支出。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末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三级明细科目。 
  第552号科目 占用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从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提取用作的业务费、借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支付的占用费。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收入”等科目;年末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农综基金”,借记“农综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第553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发生的业务费、银行手续费等支出。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末结算时,财政部门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农综基金”,借记“农综基金”科目,贷记本.项目竣工时,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九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决算编审要求,对各种收支帐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编报决算。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年度终了时,若开发项目尚未完工,则不实行年度结算,只需结出各科目年末余额,待在项目竣工时一并办理结帐,编报竣工决算。 
  第六十三条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如下: 
  与同级财政预算对年度财政预算收支和预算调整情况,保证与预算数字相符;要与上下级核对年度预算调整及资金拨付情况,保证相互之间数字相符。 
  与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及各项目用款单位核对拨借款数额,保证拨借款项相符。 
  及时同开户银行对帐,银行存款帐面余额要同银行对帐单的余额相符。帐面现金余额,要同库存现金相符。 
  清理债权债务,收回、归还到期款项,对待处理农综资金及时清理报批。 
  对库存材料进行清查盘点,加强材料管理和成本核算。 
  第六十四条 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把各项结算收支记入旧帐后,即可办理年终结帐。年终结帐工作一般分为年终转帐、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三个环节,依次作帐。 
  年终转帐。计算出各帐户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余额,编制结帐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各个收支帐户的余额分别转入“未完项目结余”或“农综基金”科目,填制12月31日的记帐凭单办理结帐。 
  结清旧帐。将各个收入和支出帐户的借方、贷方结出全年总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帐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车”字样,表示转入新帐。 
  记入新帐。根据本年度各个总帐帐户和明细帐户年终转帐后的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不编记帐凭证),将表列各帐户的余额直接记入新年度有关帐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十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六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是反映农业综合工发资金筹集、使用及其执行结果的书面报告,是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财政、银行、项目区农民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推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长期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下期实施计划的基础。 
  第六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包括资负债表、资金收支总表、基金和结余情况表、财政资金收支决算表、支出明细表、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和报表编制说明书。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按上级规定报送月份、季度、年度及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报表要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帐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 
  汇总单位除编制本级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报表和审核无误的全部所属单位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按上级要求的时限和方式,及时报送报表,保证上级汇总的需要。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10日内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15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次年3月底前报出;竣工决算报表应于项目竣工验收时报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具体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经费核算,按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试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会计报表格式(略) 

  农业综合开发资产负债表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总表 
  农业基金及结余情况表 
  ( 年度)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明细表 
  (中央立项项目) 
  农发会05表 单位: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明细表 
  (地方立项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 
  (中央立项项目) 
  农发会07表 单位:元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 
  农发会08表 单位:元 

  附件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农发会01表) 
  1.本表反映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会计期末的财务状况。 
  2.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按期末会计余额(红字以负数列示),试算平衡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年末时,除上述要求外,还要按程序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 
  3.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期各会计科目余额,经试算平衡后,填列本级资产负债表。经审核无误后,报送同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和上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4.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收到本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后,将拨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拨入资金及双方往来科目对冲后合并编制本级资产负债表,再与所有下级资金管理部门汇总表,对冲拨出、拨入科目及债权债务和往来科目,编制本地区合并资产负债表,经审核无误后,报送上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 
  5.本表资产部类总计=负债部类总计;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冲销收入支出科目后,资产=负债+净资产。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总表(农发会02表) 
  1.本表反映农业综合开发一定会计期间各项资金收支情况。 
  2.本表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实际收支情况,根据有关收入支出科目及明细科目填列,然后由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合并编制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总表,再与所属各汇总对冲有关拨入拨出科目,编制合并的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总表,经审核无误后,报送上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 
  3.本表收入和支出一栏由资金管理部门填列,二栏由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填列,三栏双方均可填列。 
  4.本表收入总计=一、农综资金收入+三、其他收入=二、拨入资金+三、其他收入;支出总计=一、农综资金支出+其他支出=二、农综项目支出+三、其他支出;合并后,本表收入总计=一、农综资金收入+三、其他收入;支出总计=二、农综项目支出+三、其他支出。本表收入总计-支出总计=当年结余。 
  三、农综基金及结余表(农发会03表) 
  1.本表用于反映各项基金和结余的形成和使用过程。 
  2.表中基金和结余的年初数、年末数必须与“资产负债表”(农发会01表)中数字一致。 
  3.表中“未完项目结余”栏中“本年增加数”的本年未完项目结余必须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总表”(农发会02表)中的“农综资金结余”一致。 
  4.本表“农综基金”栏中的“抵补其他收支亏损”或“其他收支结余”应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总表”(农发会02表)中的“其他收支结余”数字一致。 
  5.表中“农综基金”栏中“本年增加数”的“完工项目结余转入”应与“完工项目结余”栏中“本年减少数”的“转入农综基金”相等。 
  6.表中“农综基金”栏中“本年减少数”的“抵补完工项目赤字”应与“完工项目结余”栏中“本年增加数”的“农综基金补亏损”相等。 
  四、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支决算表(农发会04表) 
  1.本表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支情况,包括“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外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情况。 
  2.本表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和预决算资料、预算变动登记簿、预算外收入登记簿等辅助帐分析填列。 
  3.“预算数”应按年初人大通过的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数填列;“预算内决算数”反映预算实际执行的结果,“预算外决算数”反映的是预算外资金筹集数。 
  4.“上年结转资金”中“预算内结转资金”是指上年决算后,决算批复的实际可用预算结转数;“预算外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外资金筹集数与预算外资金实际支出数的差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5.预算内收入反映本级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年初预算。其中:预算内农业发展基金是指按其各项预算内来源的加总数。 
  6.“用地方财力安排的专款”反映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预算。 
  7.“上级专项拨款”反映本年度上级财政追加本级的农业综合开发专款,从上级财政借入资金不在此反映。 
  8.“预算内收入小计”指上年预算内结转与本年预算安排数之和,“预算外收入小计”指上年预掳外结转与本年预算外收入之和,分别指本年可安排数。 
  9.支出“预算数”是指计划安排数;“结转下年资金”反映待安排数;支出预算只反映本级安排数。 
  10.支出“预算内决算数”反映总预算金库拨出的“财政拨款累计数”,各支出的“预算内决算数”与总预算的“财政拨款累计数”一致。预算内外支出资金,各级列报各级,不能重复;由下一级财政部门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逐级汇总。支出决算数只反映本级列支数,应与表二专户收到财政资金总数相符。 
  11.中央立项开发的项目投资中包括中央各部门立项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分别列入“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高新科技项目投资”仅指单独立项的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投资,不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中的科技措施支出;“其它支出”是指按规定提取的前期工作、业务费支出。 
  12.表末总计栏收入的预算数和支出的预算数合计相等,收入的“决算数”与支出的“决算数合计”相等;预算内收入小计的预算数、决算数分别与支出总计预算数、决算数相等;预算外收入小计的预算数、决算数分别与支出总计的预算数、决算数相等。 
  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明细表(农发会05、06表) 
  1.本表分“中央立项项目”和“地方立项项目”两张表,分别反映中央和地方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 
  2.本表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有关支出科目及明细科目本年借方发生数填列。 
  3.“任务完成数”按项目进度填列,不分摊资金投入和任务完成比例。 
  4.“本年支出数”按实际支出数填列。 
  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借情况表(农发会07表) 
  1.本表反映用于中央立项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拨借款及配套情况。 
  2.“上级拨借款”是指下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借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数额。 
  3.“本级配套”是指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规定,本级用于中央立项项目的配套资金数。 
  4.表中上一级财政部门的“本年拨出”数减去拨借给本级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数后,应等于下一级财政部门“本年增加”的“上级拨借款”数。 
  5.表中“上年结转”+“本年增加”-“本年拨出”=“结转下年”。 
  6.表中“合计”栏只填“本级配套”数。 
  七、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表(农发会08表) 
  1.本表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使用和回收情况。本表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分“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和“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分级汇总填报。 
  2.本表只反映放款数,即借给项目实施单位的借款数,本级财政借给下级财政为“借出数”,不在本表反映。 
  3.表中“本年放款数”是指当年放款资金的总额,应根据“有偿资金放款”科目和“委托放款”科目借方本年发生额汇总填列;“累计放款数”是指自开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放款之日截至报告期止,有偿资金的累计放款额,等于“上年累计放款数”加上“本年放款数”。 
  4.“应回收本年到期数”是指当年到期应回收的资金总额;“应回收累计到期数”是指历年放款到期应回收的资金总额,可根据有偿资金登记薄等辅助帐计算填列。 
  5.“本年转入待处理数”是指本年度经批准将“有偿资金放款”和“委托放款”的呆帐损失转入“待处理农综资金”科目的数额,根据“待处理农综资金”科目本年借方发生数填列;“累计转入待处理数”是指自发生呆几转入时起截至报告期止的累计转入数,根据上年“累计转入待处理数”加上本年“待处理农综资金”科目借方发生数填列。 
  6.“本年实际回收数”是指当年实际回收有偿资金的总额,包括回收以前年度到期的有偿资金和本年到期的有偿资金,根据本年“有偿资金放款”贷方发生额填列;“实际回收本年到期数”是指当年到期应回收有偿资金回收数;“累计回收数”是指自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放款之日起截至报告期止,累计回收有偿资金的数额。 
  7.“年初放款余额”+“本年放款数”-“本年回收数”-“本年转入待处理数”=“年末放款余额”=“累计放款数”-“累计回收数”-“累计转入待处理数”。 
  八、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表(农发会09表) 
  1.本表反映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在会计期末的财务状况。 
  2.本表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按有关总帐科目或明细科目年初、年末余额分别填列本级数,逐级核对和汇总填列。 
  3.“年初数”按各科目的帐面年初余额数填列,“年末数”按各科目的帐面年末余额填列。 
  4.“负债及净资产合计”、“借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资产类合计”、“借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年初数”、“年末数”,其合计均不需填列。 
  5.“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科目余额反映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总规模,其“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反映本年度安排或转出、核销、缴回的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 
  6.“借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反映自借入上级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之日起截至报告期止累计借入资金的余额,按“借入有偿资金”科目借方余额填列,其“年末数”和“年初数”的差额反映本年度内借入或归还的上级财政有偿资金。 
  7.上一级财政部门的“借出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年初数和年末数要分别与下一级财政部门或下几级财政部门的“借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相等。 
  8.本表“有偿资金放款”、“委托放款”年初的年末余额之和应分别与表六“年初放款余额”相等。 
  9.表中“本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按“农综基金”科目分析填列;“有偿资金存款”按“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注:在某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提交上级验收时,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和资金管理部门应按与该项目有关的明细科目单独填列该项目竣工决算报表。 
  附录 
  主要会计事项核算举例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发生的会计事项核算举例: 
  经国家批复的 省 县(市)1998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投资9000万元,其中:(1)中央财政无偿资金1500万元,中央财政有偿资金1400万元;(2)省级财政无偿资金1600万元,省级财政有偿资金400万元;(3)市(县)财政无偿资金700万元,有偿资金300万元;(4)乡级财政无偿资金100万元;(5)群众自筹资金1800万元;(6)专项贷款1200万元。 
  (一)收入款项的核算 
  1.收到上级拨入的中央财政资金15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500万元 
  贷:拨入中央财政资金──1998期──预算内 1500万元 
  2.收到上级借入的中央有偿资金14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400万元 
  贷:借入有偿资金──1998期──中央财政──土地治理项目 1400万元 
  3.收到上级拨入的省级财政无偿资金16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600万元 
  贷:拨入省级财政资金──1998期──预算内1600万元 
  4.收到借入的省级有偿资金4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借入有偿资金──1998期──省级财政──土地治理项目 400万元 
  5.收到县级预算拨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950万元,其中700万元按无偿使用,250万元按有偿使用 
  借:银行存款 950万元 
  贷:拨入县级财政资金──1998期──预算内 700万元 
  贷:农综基金 250万元 
  6.收到从其它部门借入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款项50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单位 50万元 
  7.收到乡级财政转入资金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乡级财政缴入 100万元 
  8.收到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1200万元 
  (1)借:银行存款 12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单位(或个人) 2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单位(或个人体 1000万元 
  (2)将承贷的专项贷款落实债务后转作收入时, 
  借:应收款项── 单位(或个人) 200万元 
  借:应收款项── 单位(或个人) 1000万元 
  贷:专项贷款转入──1998期── 单位(或个人) 200万元 
  贷:专项贷款转入──1998期── 单位(或个人) 1000万元 
  9.收到群众自筹资金800万元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800万元 
  贷:自筹资金缴入──1998期── 单位(或个人) 800万元 
  10.收到群众筹集的石头20万立方米,折资1000万元,依据收料登记入帐 
  借:材料-石料 1000万元 
  贷:自筹资金缴入──1998期── 单位(或个人) 1000万元 
  11.在项目资金拨款前,将借入的农业开发综合财政有偿资金落实债务责任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据借款合同记帐 
  借:有偿资金放款── 单位(或个人) 1400万元 
  借:有偿资金放款── 单位(或个人) 400万元 
  借:有偿资金放款── 单位(或个人) 250万元 
  12.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清单2万元 
  借:银行存款 2万元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2万元 
  13.收到有偿资金占用费8万元 
  借:银行存款 8万元 
  贷:占用费收入──上级 3万元 
  贷:占用费收入──本级 5万元 
  14.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项目前期工作费用70万元,提取并支付业务费30万元 
  (1)借:前期工作费支出 70万元 
  贷:银行存款 70万元 
  (2)提取业务费时, 
  借:占用费支出──业务费 30万元 
  贷:其他收入──业务费 30万元 
  (3)支付业务费时, 
  借:其他支出──业务费 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万元 
  (二)支出款项的核算 
  1.依据项目区开发计划拨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6400万元 
  借:拨出农综资金──1998期── 项目区 
  ──中央财政无偿资金 1300万元 
  借:拨出农综资金──1998期── 项目区 
  ──省级财政无偿资金 1100万元 
  借:拨出农综资金──1998期── 项目区 
  ──县级财政无偿资金 400万元 
  借:拨出农综资金──1998期── 项目区 
  ──乡级财政缴入无偿资金 100万元 
  借:拨出农综资金──1998期── 项目区 
  ──中央财政有偿资金 1250万元 
  借:拨出农综资金──1998期── 项目区 
  ──省级财政有偿资金 250万元 
  借:拨出农综资金──1998期── 项目区 
  ──自筹资金 800万元 
  借:拨出农综资金──1998期── 项目区 
  ──专项贷款 1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6400万元 
  2.拨付群众筹集材料(凭收料单登记) 
  借:拨出农综资金──1998期── 项目区 
  ──自筹资金 1000万元 
  贷:材料──石料 1000万元 
  3.支付勘察设计费10万元 
  借:前期工作费支出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10万元 
  4.归还上级到期借款占用费 
  借:占用费支出──上级 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万元 
  (三)其他业务核算 
  1.收到 单位或个人归还借款1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有偿资金80万元,省级财政有偿资金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有偿资金放款── 单位(或个人) 80万元 
  贷:有偿资金放款── 单位(或个人) 20万元 
  2.归还到期款7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有偿资金5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20万元 
  借:借入有偿资金── 期──中央财政──土地治理项目 50万元 
  借:借入有偿资金── 期──省级财政──土地治理项目 20万元 
  3.支付贴息2万元 
  借:贷款贴息支出── 期── 项目 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万元 
  4. 项目因遭受自然灾害,有偿资金放款10万元无法收回,经上级批准,可列入待处理农综资金 
  借:待处理农综资金 10万元 
  贷:有偿资金放款── 单位──中央 8万元 
  贷:有偿资金放款── 单位──省级 2万元 
  经上级批准核销时: 
  借:借入有偿资金── 期──中央财政──土地治理项目 8万元 
  农综基金 2万元 
  贷:待处理农综资金 10万元 
  5.支付银行有关手续费1万元 
  借:其他支出──手续费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四)年终清理结转有关科目 
  1.将拨出、支出科目及收入类科目余额进行结转 
  (1)借:拨入中央财政资金 1500万元 
  拨入省级财政资金 1600万元 
  拨入县级财政资金 700万元 
  乡级财政缴入 100万元 
  有偿放款转入 2050万元 
  自筹资金缴入 1800万元 
  专项贷款转入 1200万元 
  贷:未完项目结余── 期 8950万元 
  (2)借:未完项目结余── 期 7400万元 
  贷:拨出农综资金 7400万元 
  2.将前期工作费支出、贷款贴息支出、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以及占用费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进行结转 
  (1)借:未完项目结余── 期 82万元 
  贷:前期工作费支出 80万元 
  (2)借:农综基金 74万元 
  贷:占用费支出──上级 3万元 
  贷:占用费支出──业务费 30万元 
  贷:其他支出──业务费 40万元 
  贷:其他支出──手续费 1万元 
  (3)借:占用费收入──上级 3万元 
  借:占用费收入──本级 5万元 
  借: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2万元 
  借:其他收入──业务费 30万元 
  贷:农综基金 40万元 
  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发生的会计事项核算举例 
  (一)收入的核算 
  收到财政专户1998期中央立项开发工程款6400万元,材料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6400万元 
  借:材料──石料 1000万元 
  贷:拨入资金 7400万元 
  (二)工程施工的核算 
  1.发包工程采用按工程进度预拨工程款形式的核算: 
  (1) 项目区建水库,第一次预付施工队工程款6000万元,付石料1000万元。 
  借:预付工程款── 施工队 7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6000万元 
  贷:材料──石料 1000万元 
  (2)第二次预付施工队工程款300万元 
  借:预付工程款── 施工队 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0万元 
  (3)水库工经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工程决算,尚欠工程款100万元,其中:按合同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80万元,尚欠应付工程款20万元,同时拨付待有关移交事宜结束后再拨。 
  借:中央工程支出──1998期──土地治理──水利水库7400万元 
  贷:预付工程款── 施工队 7300万元 
  贷:应付工程款── 施工队 20万元 
  贷:应付质量保证金── 施工队 80万元 
  同时,需作以下三笔分录: 
  借:完工项目结余 7400万元 
  贷:中央工程支出 7400万元 
  借:拨入资金 7400万元 
  贷:完工项目结余 7400万元 
  借:竣工工程 7400万元 
  贷:竣工工程基金 7400万元 
  (4)有关移交事宜办完后,拨付尚欠工程款20万元 
  借:应付工程款── 施工队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5)试运行期满后,质量无总是,拨付质量保证金80万元 
  借:应付质量保证金── 施工队 8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万元 
  2.发包工程采用报帐拨款形式核算: 
  (1)收到财政专户 期中央立项开发工程款2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拨入资金 200万元 
  (2)建电灌站一座,项目总投资200万元,5月份报来支出单据50万元,经审核无误后拨出项目资金50万元。 
  借:中央工程支出── 期── 项目区──土地治理项目──水利措施 
  ──电站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3)7月份又报来单位据100万元,审核无误后拨付资金100万元。 
  借:中央工程支出── 期── 项目区──土地治理项目──水利措施 
  ──电站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万元 
  贷:应付质量保证金 10万元 
  同时,需做以下三笔分录: 
  借:完工项目结余 200万元 
  贷:中央工程支出 200万元 
  借:拨入资金 200万元 
  贷:完工项目结余 200万元 
  借:竣工工程 200万元 
  贷:竣工工程基金 200万元 
  (4)电灌站试运行期满质量存在问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转为完工项目结余。 
  借:应付质量保证金 10万元 
  贷:完工项目结余 10万元 
  3.自营工程的核算 
  (1)收到财政专户 期中央立项开发工程款35万元。 
  借:银行存款 35万元 
  贷:拨入资金 35万元 
  (2)购进水泥200吨(8万元)、砂料2000立米(10万元)、钢筋2500吨(75万元),以上材料验收入库后拨付货款。 
  借:材料──水泥 8万元 
  借:材料──砂料 10万元 
  借:材料──钢筋 75万元 
  贷:银行存款 93万元 
  (3)修建农桥,总预算35万元。领用材料:水泥100吨(4万元)、砂料1000立米(5万元)、钢筋50吨(15万元) 
  借:中央工程支出── 期── 项目区──土地治理项目──水利措施 
  ──桥 29万元 
  贷:材料──水泥 4万元 
  贷:材料──砂料 5万元 
  贷:材料──钢筋 15万元 
  (4)支付工程施工费用于5万元 
  借:中央工程支出── 期── 项目区──土地治理项目──水利措施 
  ──电站 5万元 
  贷:银行存款(现金) 5万元 
  (5)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决算,工程节约开支1万元。 
  借:完工项目结余 34万元 
  贷:中央工程支出── 期── 项目区──土地治理项目──水利措施 
  ──桥 34万元 
  借:拨入资金 35万元 
  贷:完工项目结余 35万元 
  借:竣工工程 34万元 
  贷:竣工工程基金 34万元 
  注:若到年末工程尚未完工,年终只需结出单项工程支出累计数结转下年,待完工办理竣工工程决算后, 再转入完工项目结余。 
  (6)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清单2万元 
  借:银行存款 2万元 
  贷: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2万元 
  (7)项目竣工时,将其他收入转入完工项目结余。 
  借:其他收入──利息收入 2万元 
  贷:完工项目结余 2万元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