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本文自2022年7月1日起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华润总公司改组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华润(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康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华润总公司特殊的产权关系,经研究决定,对因华润(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康贸发展有限公司并入中国华润总公司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应纳印花税给予免征的优惠照顾。
请依照执行。
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本文自2022年7月1日起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华润总公司改组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华润(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康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华润总公司特殊的产权关系,经研究决定,对因华润(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康贸发展有限公司并入中国华润总公司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应纳印花税给予免征的优惠照顾。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