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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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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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40号  发布时间:1999-03-11  
 

根据《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本文停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第一条中“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内容废止。

 “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取消。参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条款修改。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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